一、什么是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吨(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吨·米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吨/小时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二、列入监管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做好哪几点?
(一)人员配备
1.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安全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2.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及相应指挥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桅杆式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使用单位应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能力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三)检验周期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每年1次;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四)安全管理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要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五)常见问题检查
1.检查钢丝绳是否存在多处断丝起毛、断股、起股、折弯等
2.检查吊钩防脱钩装置是否有效
3.检查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有效
4.检查电动机保护是否有效
5.检查无线遥控装置是否有采取措施防止擅自使用
6.检查起升高度限位器是否有效
7.检查是否有额定起重量标识
三、禁止使用“大吨小标”起重机械
(一)“大吨小标”起重机械的定义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通过造假铭牌或合格证、喷写“2.8t”、“2.9t”等临界额定起重量标识,企图将额定起重量≥3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械“改造”为额定起重量小于“3t”的设备以逃避监管。但实际上原起重机未进行任何更换或改造,起重机的真实额定起重量仍然在3t及以上,像这种在起重机使用环节中“换汤不换药”的行为俗称“大吨小标”。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款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起重机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规定,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经检验。
2.定期检验(含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4.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5.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缺失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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